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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杭州市富陽區制造業數字化改造專項政策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發布時間:2019/10/23 閱讀次數:2586

    杭州市富陽區制造業數字化改造專項政策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富陽區關于加快制造業數字化改造的實施意見(2019-2021年)>的通知》(富政辦〔2019〕20號)文件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數字化改造項目”,是指經申請并被列入富陽區制造業數字化改造項目庫的項目,包含了機器換人、工廠物聯網、應用軟件等類型的項目。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工廠物聯網項目”,是指研發設計協同化、生產過程智能化、能源管控集成化、服務模式延展化、個性化定制等類型的項目。


    第二章 享受政策條件

    第四條  申報對象。在我區內注冊登記并依法納稅、企業管理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的制造業企業、數字工程服務商,以及行業協會等行業性組織。

    第五條  申報條件。

    1. 申報數字化改造診斷補助的企業,須是列入富陽區制造業數字化改造項目庫的企業。

    2. 行業性組織開展數字化改造診斷,須經區級以上主管部門備案。

    3. 工業機器人須符合GB/T12643-2013的標準定義,即自動控制的、可重復編程、多用途的操作機,可對三個或三個以上軸進行編程;可以是固定式或移動式;在工業自動化中使用。

    4. 數字化改造項目入庫條件。申請項目須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上年度1月1日以后實施的單個項目實際投資額(設備、軟件投入)在200萬元以上,原則上須于申報當年9月底前完成建設并投入運行的項目。其中,機器換人項目須經區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備案或核準。

    5. 數字化改造示范項目,從成效顯著、在區域和行業中具有一定示范引領作用的區級數字化改造項目中產生,占比一般不高于10%。示范項目所在企業須積極配合區主管部門開展示范項目推廣工作。

    6. 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須經省級以上相關主管部門評定。

    7. 數字工程服務商,須是經區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定的服務商。


    第三章  獎勵或補助標準

    第六條  數字化診斷的補助。

    1. 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為中小企業、項目庫企業、塊狀經濟開展企業或者行業的專家診斷。

    2. 鼓勵入庫企業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制定《數字化轉型整體解決方案》,按《整體解決方案》費用總額的5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3. 鼓勵行業協會等行業性組織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行業數字化轉型路徑規劃,對經備案的,給予規劃設計費用60%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  對企業購置符合GB/T12643-2013標準的工業機器人,按機器人購置款的1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八條  數字化改造項目的補助。

    1. 入選杭州市的數字化改造攻關項目并通過驗收的,按相關規定給予配套。

    2. 對區級數字化改造項目進行補助,單個項目實際投資額(設備、軟件投入)在200萬元以上的,按照實際投資額的10%進行資助,對評定為工廠物聯網項目的再追加資助5個百分點,以上項目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3. 對評定為示范項目的獎勵20萬元。

    第九條  經評選認定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樣板企業的,分別在項目資助外再一次性給予100萬元和300萬元獎勵。

    第十條  對獲得國家、省認定的智能制造試點示范、新模式應用項目以及信息化各類示范試點企業(項目)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獲得完成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并通過工信部貫標認定的獎勵30萬元。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基礎性工業互聯網平臺和省級行業性工業互聯網平臺,按照杭州市資助額度給予1∶1配套。

    第十一條  企業上云的補助。

    1. 被評定為省級、市級、區級企業上云標桿企業的,每家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晉級予以差額補助。對評定為優秀云服務商的,依據實際上云企業數量按每家企業500元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相關政策按照《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區財政局關于印發杭州市富陽區企業上云扶持政策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富經信財〔2018〕34號、富財企〔2018〕981號)文件執行。

    2. 鼓勵小微工業企業利用經認定的工業互聯網平臺(數字工程服務機構)實施云上創新轉型,每家首次應用給予實際投入的50%補助,補助最高2萬元。

    第十二條  對在我區注冊納稅的數字工程服務商,服務我區企業數字化改造技術咨詢、設備制作、項目實施、維護服務等收入達到200萬元以上的,按收入的5%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每年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三條  加大對企業數字化改造項目的政策性擔保支持,將認定為數字化改造項目的企業及數字工程服務商列為政策性擔保服務對象,按1.0%的擔保費執行。鼓勵銀行開發針對企業數字化改造的相關信貸產品,開設項目融資“綠色通道”,對數字化改造項目優先給予扶持,引導金融機構積極為優質項目提供融資租賃服務。


    第四章  數字化改造項目的投資額界定

    第十四條 設備投入。是指各類自動化設備、數控設備、機械臂、工業機器人、智能設備等工業設備以及其他輔助設備;計算機、集線器、路由器、交換機、服務器、儲存器、調制解調器、顯示終端等信息系統設備;傳感器、控制器、讀碼設備或視覺識別設備、儀器儀表等控制系統設備投入。

    第十五條  軟件投入。是指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軟件、設備嵌入軟件,以及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用集成的定制開發軟件和相關技術服務投入。

    第十六條  云服務投入。是指從云平臺服務商或云應用服務商購買的云計算、云存儲、云應用等相關云服務。

    第十七條  設備和軟件投資額的認定。

    1. 購置發票金額為不含增值稅進項金額。未取得發票、取得發票尚未入賬或取得發票付款單位名稱與項目實施企業名稱不符的,不予計入。

    2. 機器換人項目有效備案或核準前的投資,不予計入。

    3. 設備投資額必須是在“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兩個科目中入賬的內容,在其他科目中入賬的設備投資額不予計入。軟件投資額按照會計相關制度入賬。

    4. 非本項目所用的設備和軟件,不予計入。

    5、非本項目生產車間所用的電腦、空調、監控、電梯、運輸設備等設備,不予計入。

    6. 進口設備需有進口設備合同文本,需有報關手續,需有對應的付款手續,否則不予計入。

    7. 購買的二手設備,不予計入。

    8. 實地未發現設備或實地設備型號、款式等與發票登記不符的,不予計入。

    9. 如存在關聯交易情況,應提供交易價格公允性說明。

    10. 項目實施企業在畝產效益綜合評價為D類的評定當年投資額,不予計入。


    第五章  申報材料

    第十八條  申報補助資金時需提供的共性材料:

    1.《杭州市富陽區制造業數字化改造資金項目(資助)資金申請表》(附件1)。

    2.《企業2012年至今獲得的各類財政獎勵扶持(資助)資金統計表》(附件2)。

    3.《企業當年已申報和擬申報財政獎勵扶持(資助)項目清單》(附件3)。

    4.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九條 分項申報材料。各項目申報時,除提供上述基本資料外,還需按項目提交分項材料。(附件4)


    第六章  政策兌現流程

    第二十條  每年組織申報一次,在申報期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需先通過杭州市富陽區產業發展扶持信息平臺提出申請,由經信在線受理后,裝訂成冊,經鄉鎮街道書面初審,報送區經信局三份。

    第二十一條  區經信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進行初審。

    第二十二條  數字化診斷、工業機器人、數字化改造項目由區經信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專家評審。數字化改造示范項目評審采用專家質詢答辯和實地審核兩種方式進行,分別占權重的40%和60%。

    第二十三條  區經信局委托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數字化改造項目實際投資額、用于項目的設備、軟件實際投入情況、項目實施情況等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四條  區經信局對企業申請財政補助及中介機構的專項審計報告等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后轉送區財政局審核。區財政局復核后,聯合行文呈報區政府審批,經區政府批準后兌現補助政策。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區經信局主要負責政策指導,確定支持的方向、重點及項目,對企業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  區財政局主要負責資金預算安排、核算、撥付及對專項資金績效進行評價。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騙取補助的,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采取取消申請資格、追回已補助資金、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等方式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已享受本區“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議”優惠待遇的企業(項目),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九條  當年發生四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企業;當年發生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的企業;當年發生重大群體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企業;當年發生安全生產死亡責任事故的企業;因嚴重稅務違法且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或被公安機關查處的稅務違法企業,不予享受。

    第三十條  同一項目只能申報一次,項目政策兌現后,后續取得的項目投資不得申請財政補助。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9年10月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文件發文后,原機器換人項目補助政策不再執行,本細則由區經信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杭州市富陽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2019年9月12日印發

    原文來源:富陽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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