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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發布時間:2019/5/27 閱讀次數:2039

    為支持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發展,現就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本公告第一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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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5月17日

     

    附件一:財稅[2012]2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精神,為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結構升級,促進信息技術產業發展,現將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二、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三、我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九、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并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六)具有與集成電路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或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或軟件產品開發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并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資質或軟件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件產品擁有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六)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七)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或者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一、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在滿足本通知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基礎上,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根據國家規劃布局支持領域的要求,結合企業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或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盈利等情況進行綜合評比,實行總量控制、擇優認定。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所稱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規定執行。

    十三、本通知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執行。

    十四、本通知所稱獲利年度,是指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

    十五、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是指集成電路企業從事集成電路(IC)功能研發、設計并銷售的收入。

     十六、本通知所稱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是指軟件企業從事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嵌入式軟件等軟件產品開發并銷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等技術服務收入。

    十七、符合本通知規定須經認定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應在獲利年度當年或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如果在獲利年度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該企業應在取得相關認定資質起,就其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優惠。

    十八、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之日起4個月內,按照本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企業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十九、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并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二十、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其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可暫停企業享受的相關稅收優惠。

    二十一、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規定,經認定并可享受原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可在本通知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二十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等依照本通知規定可以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其他相同方式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一項最優惠政策執行,不疊加享受。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  

    •  

    附件二:財稅〔2016〕49號

     

    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規定,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以下統稱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的稅收優惠資格認定等非行政許可審批已經取消。為做好《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每年匯算清繳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向稅務機關備案,同時提交《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見附件)規定的備案資料。

    為切實加強優惠資格認定取消后的管理工作,在軟件、集成電路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后,稅務部門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對經核查不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已經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制造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并在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并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

    (六)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三、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是指以集成電路設計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六)具有與集成電路設計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服務器或工作站等);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四、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軟件企業是指以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為主營業務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匯算清繳年度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匯算清繳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六)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合法的開發工具等);

    (七)匯算清繳年度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五、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除符合本通知第三條規定,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六、財稅〔2012〕27號文件所稱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是除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100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匯算清繳年度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不低于250萬元,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70%;

    (三)匯算清繳年度軟件出口收入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軟件出口收入總額占本企業年度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50%,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5%。

    七、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及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國家產業規劃和布局確定,并實行動態調整。

    八、軟件、集成電路企業規定條件中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2015年度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執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規定執行。

    九、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十、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密切配合,通過建立核查機制并有效運用核查結果,切實加強對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的后續管理工作。

    (一)省級稅務部門應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兩批將匯算清繳年度已申報享受軟件、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及其備案資料提交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其中,享受軟件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名單及備案資料提交給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名單內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查;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名單及備案資料提交給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共同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名單內企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核查。

    2015年度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省級稅務部門可在2016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提交給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二)省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在收到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名單和備案資料兩個月內將復核結果反饋省級稅務部門(第一批名單復核結果應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反饋)。

    (三)每年10月底前,省級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將核查結果及稅收優惠落實情況聯合匯總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如遇特殊情況匯算清繳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應順延。

    (四)省級財政、稅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可以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操作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十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41、42、43、46項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不再作為“定期減免稅優惠備案管理事項”管理,本通知執行前已經履行備案等相關手續的,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年度仍應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十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停止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所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38項至43項及第46至48項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的“備案資料”、“主要留存備查資料”規定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5月4日

     

    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備案資料明細表


    企業類型

    備案資料(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1.在發展改革或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的備案文件(應注明總投資額、工藝線寬標準)復印件以及企業取得的其他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等;

    2.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3.加工集成電路產品主要列表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制造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6.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質量管理認證證書復印件等);

    7.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1.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情況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2.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集成電路產品列表,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外知識產權相關主管機構)出具的企業自主開發或擁有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知識產權(如專利、布圖設計登記、軟件著作權等)的證明材料;

    3.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

    4.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集成電路產品測試報告或用戶報告,以及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銷售合同復印件;

    5.企業開發環境等相關證明材料;

    6.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軟件企業

    1.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

    2.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

    6.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

    7.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

    1.企業享受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報送的備案資料;

    2.符合第二類條件的,應提供在國家規定的重點軟件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

    3.符合第三類條件的,應提供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軟件出口合同登記證書,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結匯證明等材料;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1.企業享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報送的備案資料;

    2.符合第二類條件的,應提供在國家規定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領域內銷售(營業)情況說明;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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