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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組織申報2016年第三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通知發布時間:2016/9/14 閱讀次數:4064

    根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浙科發高〔2016〕88號)有關規定,現組織開展2016年第三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申報工作。請根據辦法要求于1120前自行登錄浙江省科技創新云平臺 (網址:http://www.zjsti.gov.cn),注冊企業賬戶,填寫申請書,上傳營業執照、專利證書、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等相關證明材料掃描版并提交。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進創新創業,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實現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倍增目標,根據《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科發高〔2015〕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擁有一定的科技人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主要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銷售和服務的中小微型企業。

    第三條 各設區市科技部門負責轄區內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和管理,省科技廳負責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和督查,指導協調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新發展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申請認定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一)在本省登記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產權明晰,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包括:專利(申請或授權)、標準、商標、經認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專有技術,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識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獲得的產品或服務;

    (三)企業具備較強的創新意識,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0%;

    (四)企業具有一定的科技創新經費投入并具有持續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能力;

    (五)企業規模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要求,企業范圍包括農業、工業和服務業等科技型企業。

    第五條 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由設區市科技部門負責開展認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企業自行登錄浙江省科技創新云平臺(以下簡稱云平臺)http://www.zjsti.gov.cn,注冊企業賬戶,填寫申請書(見附件),并上傳相關的附件材料掃描版,向所在縣(市、區)科技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縣審核。各縣(市、區)科技部門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認定條件的在云平臺提交上報,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告知原因。各設區市科技部門負責對本級和所轄縣(市、區)初審通過的企業進行審定;

    (三)公示認定。各設區市科技部門將擬認定的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所在地對問題進行核實處理。對公示無異議的申請認定企業,報省科技廳備案;

    (四)備案頒證。省科技廳印發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備案清單,核發統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證書。

    第三章服務和管理

    第六條 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認定的方式,各設區市科技部門應當成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工作小組,建立季度認定備案工作機制,在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底前完成認定和上報備案工作。

    第七條 經認定的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年12月底前在云平臺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各設區市科技部門審核合格后,報省科技廳備案。對已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稱號。

    第八條 落實“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部署,優化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生態。各市縣科技部門要傾斜資源優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發展,提高自主技術創新能力。鼓勵和支持省級創新載體向科技型中小企業開放共享科技資源,依托云平臺利用創新券提供科技服務,擴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受益面。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健全知識產權維權機制,引導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成為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第九條 各設區市科技部門每年要對轄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評估,掌握了解總體情況,發現并重點扶持一批高成長性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精準服務和指導,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條 已認定的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發展情況報表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工作實施意見》(浙科發高〔2002〕201號)和《關于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浙科發高〔2012〕28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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